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法哲學專題三
Seminar on Philosophy of Law (Ⅲ) 
開課學期
100-1 
授課對象
學程  婦女與性別研究學程  
授課教師
 
課號
LAW5103 
課程識別碼
A21 U168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四7,8(14:20~16:20) 
上課地點
 
備註
教室為法研2。婦女性別學程。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總人數上限:20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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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課程主題:
語言行動理論和法律語用學(Speech Act Theory and Legal Pragmatics)

歷經二十世紀語言轉向(linguistic turn)之後,在法律的知識和倫理學研究上,多數代表學者都承認語言是理解的媒介,1980年後的法學方法論也經歷了一場詮釋學和語用學的洗禮,包括Arthur Kaufmann和Karl Karenz兩位都在其法律哲學及法學方法論中介紹相關的語彙和理論,甚至以專章或專書引介法律詮釋學的研究觀點。不過,當各種分析和詮釋方法—無論Wittgenstein晚期語用分析或Gadamer,Betti及Rickert等人詮釋學進路等,大概都同意語言是意向的延伸,並同意語言有歷史性和文化脈絡(或慣習)等面向時,主要的問題焦點同時漸由語言本身進一步轉為對意向的研究,而主要困難即在於釐清語言(話語符號)背後的「意向」(intention, motivation, Absicht)究竟為何、是否真實存在以及該如何予以評價。
今日無論是心靈哲學、知識論、人文與社會科學方法都普遍受到上述語言轉向的影響,但在語言意向性研究尚未突破之前,可以說是眾說紛紜,許多學說觀點似是而非,一些常被引用的概念如「主體」、「行動者」、「理性」、「再現」、「意圖」「傷害」、「因果關係」、「選擇」、「責任」、「法意識」、「行為」、「慾望」、「性騷擾」、「言論」、「自由」等等,都有必要借助語用學分析和意向性研究的結合,引入更多新近及細緻的人文與科學研究成果做深入的探討,才能逐漸把這些慣用的關鍵語詞、概念、操作型定義及解釋脈絡、評價甚至法效力等問題一一探討、加以釐清。
英國牛津學派John L. Austin早於1950-60年代以著名的語言行動理論(speech act theory)啓動日常語言意向性的討論,距今將近半世紀內對此的文獻討論已遍及幾乎所有人文藝術和社會科學的領域,甚至到1990年代後期酷兒學者也加入,最聲名遠播的著作應該就是Judith Butler發表的Excitable Speech. A Politics of the Performative (1997),她的研究所激化出來的那些關於言論管制理論的語言學和後設倫理學辯論,至今依然炙熱,Butler精準指出過度定義表意句所導致的政治「語言化」(the “linguistification” of the political field),其中最明顯的,就是國家或公眾權力的展現不再單純經由武力或身體暴力,而是透過語言的力道(”sovereign performatives”)— 例如軍中禁止同性戀行為,以及立法管制色情、猥褻、教育和傳播等自由。簡而之,廣義的文化治理所涉及的有關認知和倫理條件等預設,皆與此有關。
值得注意的是,英美與歐陸在此研究上的交鋒辯論、各取所長,已持續約四十年左右,這個仍在進行中的學術運動脈絡是我們在研究時需要兼顧及反思借鏡的。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Jacques Derrida(1978)和Shoshana Felman以解構的方式(1991)探討語言行動,轉而把焦點放在作者身分問題,探討語言誘惑邏輯,這樣的解構策略提出的改造語言方案,如何與John Searle代表的實在論方案以及Apel/Habermas的普遍語用學(溝通理性)等方案參照比較,是此一研究正面臨的關卡。後現代傾向的哲學家欲實現改造語言方案的關鍵問題在於:語言能否如行動一般隨心所欲?脫離慣習儀式的表意句將如何傳遞?涉及語言和意向的認知和後設倫理學討論十分複雜,對國內法學各方面影響可能還並不顯著,但卻是反思權力和規範理論極重要的基礎。
 

課程目標
探討法律語用學。 
課程要求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